审计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推动部门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现结合部门实际,规范“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能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会议形式作出决定,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应以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部门工作计划、总结、审计报告定稿的讨论决定;
(二)6000元以上的部门经费支出;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任务分配;
(四)预、结算送审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基建或维修改造项目的造价咨询公司选用;
(五)部门评优评先、干部推荐、人员配备事宜;
(六)部门人员分工调整事宜;
(七)其他。
三、决策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先向部门班子成员及职工征求建议,再提交部门例会讨论。
(二)所有上述“三重一大”事项,由部门例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按照会议决定落实。
(三)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同时属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