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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2025-07-02

山西师范大学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晋师校字〔2025〕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审协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2019年5月发布、《山西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晋师校字〔2024〕12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国家批准成立、依法独立承办审计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管理,是指学校内审机构将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选择社会审计机构、签订业务外包合同、受托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 选择社会审计机构

第五条 审计部确定社会审计机构招标条件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六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社会审计机构的入选条件。学校招标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形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社会审计机构。


第三章 签订业务外包合同

第七条 根据学校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需要签订业务外包合同的项目,由审计部起草合同文本。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八条 审计部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签订业务外包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受托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九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部应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监督,对审计方案认真把关,做好社会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学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确保审计过程顺利。

第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依据委托审计合同履行审计业务,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体现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权威性负责,切实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一条 审计部将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提交被审单位、送审单位进行复核,并提出完善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二条 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部应当督促其汇总整理并及时移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五章 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审计部应解除与社会审计机构的合作,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视实际情况责成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一)社会审计机构未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未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审计;

(二)出具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社会审计机构未保守秘密,在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之外使用委托审计业务资料,泄露审计业务资料,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四)经审计部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五)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串通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审计纪律,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质量控制,强化责任考核,不得出现以权谋私和舞弊作假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者,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把对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后续安排审计项目时,选择和确定社会审计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山西师范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晋师校字〔201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