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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2025-07-02

山西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晋师校字〔2025〕4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审计监督,规范招标采购审计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18年第11号令)和《山西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审计”是指审计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招标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招标采购审计由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山西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货物、建设工程、服务等招标采购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对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工作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采购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六条 招标采购审计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的采购政策及相关制度的制定完善提出建议;

(二)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审查监督,参与招标办组织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三)监督代理机构抽取及校内专家抽取的合理性、合规性;

(四)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现的采购方式程序等方面不足或不合理情况,向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必要时提出审计建议书;

(五)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制止,将问题线索提供给纪检监察部门,并配合查处;

(六)参加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有关会议;

(七)监督检查采购工作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招标采购组织形式的审计

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等采购方式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有无随意采购、擅自扩大范围、变更标准、规避学校采购监督等问题。

第八条 招标采购程序审计

(一)招投标审计

1、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招标或政府采购是否符合有关条件,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是否公开、透明;

2、是否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3、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是否合规;

4、是否存在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虚假招标行为;

5、投标人是否具备学校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列举的要求;

6、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其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7、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是否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8、投标人是否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使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二)开标、评标与定标审计

1、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开标时间、开标记录及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无效标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开标是否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是否公正、公开;

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坚持了科学、回避原则,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制定或修改是否科学、合规、合理、公平,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执行评标纪律或受到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是否在有关监督机关监督下进行;

3、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是否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4、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是否有异议,招标采购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三)中标审计

1、采购单位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采购单位有无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是否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采购单位是否存在中标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

第九条 招标采购资金支付审计

(一)预付款支付是否符合招标采购合同所约定的条件;

(二)支付资金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的要求;

(三)预付和结算是否由财务部门直接向供应商、劳务提供者或施工企业支付,有无采购部门或采购机构违规支付的情况;

(四)结算时是否扣除了预付款,是否预留了质量保证金,有无提前支付的情况。

第十条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审计实施办法》晋师校字【2018】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