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西师范大学审计部!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山西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24-03-13

山西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晋师党字〔2024〕1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管理和监督,促进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令行禁止,根据中办、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学校工作要求,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层领导干部包括:

(一)学院(部)领导班子正职

(二)职能部门、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学校党委、行政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中层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二章  组织协调

 学校建立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机制,重要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上述相关领导干部及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负责实施。确因审计力量不足时,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借助外部审计力量参与审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并给予保证。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重要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预算管理情况,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对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立项实施

第十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按年度计划进行。由审计部商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由审计部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 审计成立审计组,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党委组织部等部门。

第十 审计组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并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十六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决议决定、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十七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十八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拟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情况、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十九 审计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条 审计对审计组的报告进行审定,报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发出,主送党委组织部,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由党委组织部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二十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规依法移送纪检部门。

第二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提出复查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后作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 审计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 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中层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中层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中层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中层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 中层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十六 审计评价时,应遵循“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对中层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经综合分析研判,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结果运用

二十七 学校应当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机制。

二十八 审计结果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涉及重大事项或者通报范围较大的,需报经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十九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党委组织部提交审计整改报告。

第三十 学校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综合考核内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晋师党字〔2017〕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