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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4-03-07

山西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推动我校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为高水平师范大学建设提供有力监督保障,依据审计署、教育部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学校决策部署,立足经济监督定位,客观评价,揭示问题,规范管理,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审计部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受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学校建立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重要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上述相关领导干部及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审计部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等相关待遇。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向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国家和学校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部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审计部可以对以上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请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根据经批准的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建审计组,由3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提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审计组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组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

第二十条 审计部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回复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报告,报请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  审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部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完善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和制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完善审计整改制度,包括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审计整改约谈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党办、校办、纪检监察、巡察办、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科研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信息沟通,提高监督效能,共同促进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和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三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部在向校党委、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相应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审计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参与内审工作的社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依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向其主管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审计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学校秘密、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行业或者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审计部对本规定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山西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晋师校字〔2018〕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