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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2017-05-0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工作,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以及《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意见》(晋教财【2015120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后,由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合同,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门按照《山西师范大学招标议标管理办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一定数量(不少于三家)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委托审计”备选单位。凡审计费用预算在5万元至10万元以内的委托审计项目,在备选单位中进一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委托审计”单位;审计费用预算在5万元以内的委托审计项目,由审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委托审计”单位。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或具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开展审计、咨询或评估等业务能力和资格,一般应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 委托审计项目主要包括:

(一)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

(二)修缮工程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全过程审计项目;

(三)学校的财务收支审计;

(四)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五)招标工程项目的标底审计;

(六)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七)其他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各类审计项目。

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审计费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包括在内,该类项目应单独进行政府采购。

第七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经校长批准,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事项的内容、目的和要求拟定委托审计业务内容;

(二)按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选取社会中介机构;

(三)按照规范格式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书,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四)社会中介机构与审计部门办理资料交接手续,按合同约定实施审计;

(五)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六)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八条 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审计部门的职责。按规定组织选聘社会中介机构;代表学校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或协议;指派专职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全过程,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种签证、审计意见进行复核确认,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负责移交和整理审计资料。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及时向审计部门出具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意见及各种签证;按照程序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向学校审计部门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第九条 委托审计费用由审计部门按照委托审计业务合同书办理支付,工程类审计费用按照委托合同在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中列支;财经类及其它项目审计费按照委托合同单位经费或审计专项经费中列支。单项审计费用支出,需报校长审批后方可支付。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审计部门可支付委托审计费用:

(一)委托审计事项结束;

(二)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部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含电子版);

(三)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部门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