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
关于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山西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晋师党字[2017]28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学校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各项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实施审计后,发现的违反国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活动或行为。
第三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负有整改义务和责任。单位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布置和指导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等工作。
第二章 整改时限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处下发的审计报告后,于90日内完成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对确有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向审计部门做出书面延期整改说明,经审计处审核认可后按照延期时限完成整改。
第三章 整改标准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审计报告要求,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对照审计发现 问题逐项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直至审计发现问题得到纠正和内控制度趋于完善为止,确保审计发现问题不再重复发生。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应遵循“举一反三”的原则对照《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但不局限于这些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章 整改措施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对各项审计发现问题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对可以纠正的问题,应认真分析问题产生原因,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彻底进行整改。
第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学校审计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九条对已成事实、无法纠正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要通过以下措施加以防范,确保以后不再重复发生:
(一)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严密各项审核和审批流程;
(二)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进一步提高员工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三)加强依法合规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制度执行力以及员工业务素质水平;
(四)根据学校违规违纪有关处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五)其它相关措施。
第五章 整改程序
第十条审计处完成审计项目后,经审计工作联席会通过,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再以书面形式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处下发的审计报告后,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下列步骤进行整改:
(一)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召集各相关部门研究整改落实工作,根据问题归属,组成由单位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整改小组,明确相关部门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
(二)相关部门对问题产生的原因逐一进行分析,并按照审计建议拟定整改方案;
(三)整改小组负责人组织整改小组成员对整改方案进行讨论和研究,并确定各项具体整改措施;
(四)整改小组根据整改要求,拟定整改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审计处。
在整改过程中,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指导,并关注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确保各项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第六章 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报告》中规定的整改时限要求,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形成《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审计处,并对整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问题产生原因分析;通过举一反三发现的其他问题及采取的防范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和说明等。
第十三条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要严格审查,必要时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各项审计发现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并推进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公开制度。按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逐步建立审计意见整改结果通报机制,将审计意见整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 后续监督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上级各职能部门要配合审计处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审计处收到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后,要逐项进行审核。对问题整改措施不具体、不到位的,要向被审计单位下发整改督办单,被审计单位应对督办问题重新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可以有重点的开展后续审计,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人事处、法规处应将整改情况纳入年度被审计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及主要负责人个人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提交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予以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二)整改措施不利,屡审屡犯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审计报告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
(四)整改报告内容存在编造、弄虚作假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师范大学各学院、职能部门及所属独立核算等单位。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