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晋师校字〔201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山西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的审计监督,规范招标采购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山西师范大学审计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招标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招标采购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应该本着遵循公平、客观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山西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货物、建设工程、社会服务购买等招标采购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工作全过程审计。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五条 招标采购审计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的采购政策及相关制度的制定提出建议、意见。
(二)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现的采购方式等方面的不足或不合理情况,应向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必要时应提出管理建议书;
(三)对与招标采购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四)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制止,协同纪委监察部门查处招标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招标采购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七条 在招标采购审计中,审计处具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有关会议,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一天通知审计处参加。
(二)向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供应商等调查了解与采购有关的情况及有关文件、资料;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行为,有权对其予以纠正或制止;
(三)监督检查采购工作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招标采购组织形式的审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材料认证等采购方式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有无随意采购,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规避学校采购监督等问题。
第九条 招标采购程序审计
(一)招投标审计
1、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招标或政府采购是否符合有关条件,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是否公开、透明;
2、是否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间;
4、是否存在招标机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虚假招标行为;
5、投标人是否具备学校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是否具备招标文件中列举的要求;
6、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其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7、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是否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8、投标人是否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手段谋取中标。
(二)开标、评标与定标审计
1、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开标时间、开标记录及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无效标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开标是否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是否公正、公开;
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坚持了科学、回避原则,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制定或修改是否科学、合规、合理、公平,评标委员会是否执行了评标纪律或受单位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是否在有关监督机关监督下进行;
3、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是否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4、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是否有异议,招标采购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三)中标审计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单位有无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是否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是否存在中标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
第十条 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审计
(一)招标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1、招标采购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招标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学校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3、采购单位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原采购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变更,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是否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招标采购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具体,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准确
1、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是否规范;
2、数量、规格、质量、性能表述是否正确;
3、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
4、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合理;
5、风险规避方式的选择是否正确;
6、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合同履行审计
(一)采购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二)采购标的物的验收是否由专业人员来进行,验收记录、验收证明书是否齐全、完整等。重大采购项目是否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项,验收方成员是否在验收书上签字;
(三)招标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变更、中止、终止的合同,审查合同变更、中止、终止是否经过学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资金支付审计
(一)采购资金的申请和划拨是否根据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支付;
(二)预付款是否符合招标采购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工程采购还应审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工程进度);
(三)支付资金是否符合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的要求;
(四)预付和结算是否由财务部门直接向供应商、劳务提供者或施工企业支付,有无采购部门或采购机构违规支付的情况;
(五)结算时是否扣除了预付款,是否预留了质量保证金,有无提前支付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或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处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违反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按相应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若本办法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