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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2019-10-09

山西师范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转发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审内审201912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专项核算和专门管理的资金。资金来源有财政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教育事业收入等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为学校管理和使用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由审计处归口管理。确因审计力量不足,经校领导同意,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各类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及专项资金项目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和定期审计的方法实施。

第六条 审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各类专项资金的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预算调整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并报经批准后执行;

(二)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规定;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三)各项支出是否按计划、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支出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五)仪器设备采购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是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六)决算报表填制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情况;

(七)决算报告的文字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资金管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计划报校领导批准后安排实施。

第八条  成立审计组,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3日前向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九条  各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应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报送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有关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审批等文件;

(三)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

(四)招投标文件;各种合同、协议、谈判资料等;

(五)专项资金项目凭证、帐簿、报表和决算报告等;

(六)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相关资料;

(七)建设项目在实施期间购置的设备清单;

(八)与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决定、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资料;

(九)项目建设期间,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时形成的结论性报告、意见或决定等资料,以及项目验收前的总结报告;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组拟定审计方案,实施审计,根据审计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将征求意见稿下达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对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由审计处审定后按规定签发。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将专项资金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汇总整改情况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对审计中揭示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以及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审计结果公开及整改落实具体按照《山西师范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