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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2022-02-24

山西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规范学校基建工程审计工作,加强基建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经济活动项目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保证项目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审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国家拨款、自筹资金、社会捐助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和审计处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所进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处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采取内部自主审计与委托社会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委托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等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招投标程序公开选择社会审计机构,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并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职责

负责确定跟踪审计项目,制定跟踪审计工作计划。

负责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负责确定跟踪审计造价咨询公司,并代表学校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负责审查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造价咨询公司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负责对造价咨询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单位工作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和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负责学校基建工程和维修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验收、交付使用及工程结算等管理工作。

负责提供与跟踪审计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处参加与受托项目相关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竣工验收等活动,以便审计处获取工程相关信息。

(五)负责督促和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承包方等落实审计咨询意见。

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社会审计机构职责

(一)遵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按照委托协议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接受学校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

(二)制订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该方案应包括人员安排、工作计划、技术手段和方法、工作制度等内容。

(三)跟踪审计采取驻场全过程审计方式。

(四)认真做好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立项报告、项目预算审计。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招标一周之前将立项报告、审批文件、详细预算、设计图纸、工程内容、 技术要求、资金来源说明等材料报审计处,审计处安排项目审计小组进行审计(含以后整个过程审计)。重点审计:立项报告批准程序是否合规;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及保证情况;材料、设备的询价;工程项目开工前原始面貌勘察等。

第九条  招(议)标审计。招标文件资料在发布前应征求审计处的意见,审计处须参加开标、评标过程的现场监督。审计的重点是:

(一)招标方式是否合规,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否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有无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二)招标的组织是否合法、合规。采用委托招标的,被委托单位的选择是否科学、经济;采用自行招标的,准备工作是否就绪。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合法、规范,内容是否完整,语言表达是否清楚、准确。发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程序是否严密。

(四)招标项目的标底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是否合规、合理、准确。

对于来不及招标议标的紧急事项,由项目管理单位写出专门报告,说明理由,由业务主管校领导签字、招标办主任签字、审计处处长签字同意,即可实施。同时审计处跟进审计。

第十条  合同(协议)审计。项目主管单位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应就合同初稿征求审计处意见,签订正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副本送审计处一份,作为跟踪审计监督执行的依据。审计的重点是:

(一)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内容。

(二)合同中是否有对学校明显不利或有损学校合法权益的条款、内容。

(三)合同条款、内容及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具体、明确。包括合同双方名称、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报酬和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经济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四)工程变更涉及的工程量的确认和价格的结算及供料方、材料的认质、认价之方式是否明确。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制度及组织管理审计。项目实施开始时项目管理单位需报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组织管理负责人、成员及职责,主要审计项目控制管理制度及责任是否明确。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中主材采购的审计。工程项目中同期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以外的5万元以上主要材料采购要单独招标确定;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管理单位提供三个可选用品牌,承办部门、使用部门和审计小组分别进行市场或网上询价,比质比价后,共同协商确定。建设施工中,主材进入现场,主管单位要及时通知审计小组进入现场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审计。项目遇有隐蔽工程,在隐蔽工程封闭前,项目主管单位须及时通知审计小组参加隐蔽工程的审核。未经审计小组参与验收自行封闭的隐蔽工程不予审计和增加费用。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审计。设计变更无论是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都应严格控制。必须变更的要充分论证,严格程序。确实需要变更的,项目主管单位要及时通知审计小组,审核后进行变更,四方签章确认。现场签证须按规定授权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审计小组签字并盖单位章。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工程施工完毕,项目主管单位通知招标办,由招标办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单上签字。重要工程验收需通知有关校领导参加。

第十六条  工程进度预付款审计。项目管理单位在预付工程款时要报审计处审计。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工程款的预付是否与工程进度相符。

第十  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决算)审计。项目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并将工程结算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送审的工程结算必须由施工单位内部具有编审资质的人员编制,并加盖其资质印章和施工单位公章,要求格式规范,装订整齐。送审工程结算须同时报送的主要资料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补充协议、竣工验收资料、甲方供材料清单、乙方供材料认质认价签证单、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签证、施工图纸、工程量详细计量表或详细计算分布图、会审纪要和设计变更资料等。工程结算编制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资料送审后不得再补签证,送审资料缺项视为未送审。工程结算审计的重点内容是:

(一)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手续是否完备。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是否按国家相应的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全面履行。工程结算是否严格以合同为依据。

(三)工程量及价款的计算是否准确;变更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齐全。

(四)材料价差计算是否正确。

(五)取费是否有充分的依据,计算是否准确。

审计处在接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要及时完成结算审计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记录表

序号

项目实施阶段名称

支撑材料

管理部门

日期

审计处

日期

备注

1

立项阶段

 

 

 

 

 

 

2

预算审计阶段

 

 

 

 

 

 

3

纪委备案阶段

 

 

 

 

 

 

4

招标审计

 

 

 

 

 

 

5

合同审计

 

 

 

 

 

 

6

主材采购审计

 

 

 

 

 

 

7

隐蔽工程审计

 

 

 

 

 

 

8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审计

 

 

 

 

 

 

9

工程竣工验收审计

 

 

 

 

 

 

10

工程进度预付款审计

 

 

 

 

 

 

11

建设项目结算审计